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簽訂的合同
“資質”就是說一個施工企業,在某個建筑領域的等級以及可以承攬工程的范圍。根據建設部頒布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其中,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而每個序列下面又分為資質等級。“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就是說,沒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級,“超越資質等級”,是指低資質的等級去承包高資質等級的工程,如二級專業承包單位去承接一級專業承包單位的工程,這就是超越資質等級。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
這種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掛靠”行為,包括:(1)不具有從事建筑活動主體資格的個人、合伙組織或企業以具備從事建筑活動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2)資質等級低的建筑企業以資質等級高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3)不具有工程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以具有總包資格的建筑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另外,也可以從以下角度予以判斷:第一,是否存在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是不是本單位員工等角度。
三、建設工程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簽訂的合同
重點關注《招標投標法》以及《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
第一、必須招標的范圍:(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三)?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第二、以上項目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四、違法分包簽訂的合同
認定分包行為的違法性,可以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予以參考:第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第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給其他單位完成的;第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建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第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轉包簽訂的合同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轉給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