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部署要求,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意見》(交公路規〔2020〕5號,簡稱《意見》)。
一、出臺背景
保障農民工工資報酬權益,事關農民工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從總體要求、管理制度、誠信體系、案件處置、組織領導等方面進行了全面部署。2019年底,國務院頒布《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簡稱《條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進一步為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交通運輸部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相關制度,細化工作要求,較早推行了農民工合同制、實名制、工資保證金制度、銀行代發工資等制度,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有關要求納入標準招標文件和信用評價內容,持續開展監督檢查,有力維護了農民工合法權益。
依據《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特點,交通運輸部在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印發《意見》,進一步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完善保障措施,為下一步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工作提供依據。
二、主要內容
《意見》共7部分、27條具體措施要求。
(一)總體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從工程建設的全流程、全鏈條綜合施策,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二)落實各方責任。明確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中的責任。
(三)堅持源頭防控。從項目規劃決策、立項審批、程序監管、資金籌措及撥付、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出要求,防止因違法違規舉借債務、資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拖欠。
(四)完善制度體系。明確合同制、用工實名登記、工資分賬管理、工程款支付擔保、工資保證金、勞資專管員等有關要求,構建、完善保障工資支付的制度體系。
(五)夯實工作基礎。要求用工單位完善工資支付基礎資料,規范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加強農民工培訓和普法教育,鼓勵推行農民工工資信息化管理。
(六)加強監督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完善投訴舉報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信用監管。
(七)完善保障措施。強化組織領導,加強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做好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三、重要制度措施解讀
(一)嚴格合同管理,形成剛性約束。
合同是結算支付的基礎和重要依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應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需要,明確農民工工資支付要求。堅持農民工先簽訂合同、后進場施工的原則,用工單位與所招用的農民工應當通過合同約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
(二)規范實名登記,加強用工管理。
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用工量大、流動性強,實名登記有利于更好地維護農民工權益,減少工資支付爭議。依據《條例》相關規定,《意見》要求,在加強合同管理的基礎上,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農民工信息進行實名登記,匯總、核實農民工個人信息,統一管理所承包工程中的農民工。同時,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建立農民工用工管理臺賬和工資支付臺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發生農民工工資支付爭議時,用工單位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其依法保存的材料。
(三)完善保證金制度,專項支付工資。
近年來,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為保障工資支付發揮了重要作用。《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保證金可存儲或用保函替代,按“無拖欠可減免、有拖欠可提高”原則實行差異化管理,完工后無拖欠應及時退回,既引導企業做好工資支付保障,也同時盡量減輕企業負擔。下一步,工資保證金具體規定由國家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四)實行工程款擔保,有效防范風險。
為防止因建設資金不落實、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依據《條例》相關規定,《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在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具體擔保形式可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能及時支付時,依法按照約定的擔保方式進行處置,保障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
(五)推行分賬管理,完善資金監管。
為推動專款專用,優先保障農民工工資,依據《條例》規定,《意見》要求除限額以下工程外,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訂立的書面合同中,應約定人工費用數額或比例等,明確支付流程。總承包單位應及時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建設單位按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專用賬戶;總承包單位定期將核定的工資支付表提交銀行,工資直接支付到農民工個人賬戶。專用賬戶管理的具體辦法和適用范圍由國家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六)堅持多措并舉,形成工作合力。
《意見》在《條例》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的基礎上,梳理總結近年來公路水運建設領域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情況,進一步明確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負有管理責任,堅決杜絕以包代管,突出用工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保障措施涉及項目決策、工程實施、市場監管等各個方面。加強宣傳引導、農民工培訓和普法教育,提高農民工勞動技能和依法維權的能力。加強組織領導,將工資支付情況作為監督檢查和信用評價的重點內容,注重部門協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加有效地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